沈男告訴法官,李男明知妻子羅女已婚,竟在100年至101年間,與妻子私下親密互動,感情挽回傳送曖昧言詞簡訊,且不斷地邀約妻子趁下班時間或他不在的空檔外出幽會,甚至導致妻子離家出走。
沈男發現後,2人都曾同意斷絕往來,然而102年間他發現2人竟又繼續往來,致使原本可能恢復的美滿家庭生活,再次遭到嚴重的感情破壞,甚至差點離婚。因此他向「小王」李男求償精神慰撫金70萬元。
李男則說,與羅女是很早以前就認識的朋友,感情挽回
只有朋友間的聚餐,2人並未單獨出遊,無親密關係,僅有一次因載羅女回公司時,在公司門口被沈男看見;且當時沈男夫妻感情不睦,本已在處理離婚事宜。
至於傳送簡訊,距今已2、3年,當初是否誤傳或僅是玩笑話,已記不清楚。沈男提供的證據是在101年4月間,然而沈男提起本案訴訟卻是在103年11月,已超過2年,因此請求權已過了法定時效,不得再請求,全案駁回。
感情挽回別再繼續縱容另一伴的外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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