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姦罪已經除罪了,那要怎麼向法院提告呢?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害配偶可以向外遇配偶跟第三者請求因為配偶權被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
被害配偶決定要離婚的情形如果被害配偶真的覺得無法維持婚姻,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爭取自己法律上應有的權利:兩願離婚或訴請裁判離婚在外遇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兩人可以協議離婚;如果外遇配偶不願意離婚,被害配偶也可以主張對方的外遇行為符合民法的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二)主張因為離婚而產生的費用請求權
無論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只要兩人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的制度,離婚就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主張。如果是判決離婚,依據個案情形可能還有贍養費和離婚損害賠償等可以請求:被害配偶如果因為判決離婚生活陷入困難,可以請求贍養費;因為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的話,則可以請求離婚的損害賠償。
(三)被害配偶想要維繫婚姻的情形
如果被害配偶考量家庭、經濟、情感等各種因素而想要維持婚姻,在他方外遇、偶爾回家一次的情況,可以請求外遇配偶履行同居義務。如果是處於經濟弱勢而難以生活的被害配偶,則可以依情形請求給付自己與子女的扶養費。最後,若外遇配偶沒有給付足夠金錢供家用時,被害配偶也可以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二、侵害配偶權的蒐證條件
請徵信社裝追蹤器,偷查對方的手機和電腦,再三確認偷情地點,拜託管區警察(通常不甘願)或鄰里長(看熱鬧居多)到場,請鎖匠(開門)和徵信社人員(全程錄影、蒐集證據),抓準時機眾人一同破門而入、捉姦在床、人贓俱獲。
請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床單、衛生紙等的證物),然後聘請律師。
最後不堅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姦」的法官!
三、那麼抓外遇蒐證是否會觸犯妨害秘密罪?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是否得僅憑一己的判斷或臆測,藉口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自行發動監聽、跟蹤蒐證,殊非無疑。質言之,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但就算是這個見解,也只限於「藉口」懷疑、「姿意」窺探的任意行為,意思就是沒有證據,只是主觀上懷疑配偶可能外遇,就隨便裝針孔,當然不可以,反之,如果已經有足懷疑外遇的事證,才因此去偷錄、竊聽以蒐集證據,仍非無故,不應成罪(其實就是比例原則的判斷)。
四、以後遇到配偶外遇怎麼辦?
(一)擬定婚前協議
針對未來婚姻關係存續中不正常的男女交往行為,約定懲罰性賠償金,有多高開多高,開到一億也可以,只是訴訟中很有可能會被法官酌減。
(二)提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
配偶外遇可以當作離婚事由,同時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判賠通常也不多,10~30 萬。但是不是外遇就一定要離婚,因為會牽涉到小孩監護及夫妻財產分配,不可不審慎,要跟律師討論,還是有其他作法(例如:外遇切結書)。
(三)擬定外遇切結書
在律師見證之下,請外遇的配偶先割地賠款,該把房子過一過的過一過,該把錢給一給的吐出來,並且約定未來如果再犯,就必須賠鉅額懲罰性賠償金,法律上這個切結書是確實有效,回歸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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