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小姐問:
一九九五年間,我被三名債權人提出民、刑事訴訟,後來我自一九九七年起總計八年,按月歸還其中一名債權人每月五千元,直到二○○五年我因為工作不穩定又患病,未再支付。
不久前,有民間討債公司人員持對方委託書到我家,並要求近日給回覆,並聲稱:「等台北人馬下來你就麻煩了!」我很擔心我和父母的安危,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丁昱仁答: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權人請求清償雖屬正當,但並不意味可不擇手段。按照蘇小姐的說法,債權人應是委託討債公司追討債務,債權本身並未移轉討債公司,仍屬原債權人。
不理性的討債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犯罪,包括以下幾種:若討債人員的言行是以恐嚇方式並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含意時,就構成《刑法》恐嚇危安罪。
一有違法立即報警
如果討債行為涉及限制債務人行動自由或逼迫作為或不作為,就構成《刑法》剝奪行動自由罪或同法的強制罪;若因此造成債務人身體受傷或物品受損,也構成《刑法》裡面的傷害罪及毀損罪。
因此,建議讀者可以隨身或在家準備好錄音錄影設備,若討債人員有以上違法言語或行為時,立即報警,並將全部過程錄音或錄影,當場蒐證以作為事後提告舉證之用。
蒐證之後,除可對實際從事違法討債的人員提告,因債權仍屬原債權人,也可一併對原債權人也提出告訴。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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